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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激励性报酬和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1438 |
各机关部门、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根据《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3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高层次人才发放激励性报酬和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30号)(附件1)申报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均可申请。 二、申报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发放申请表》(附件2),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件和pdf格式电子版)于7月15日前提交所在二级单位。 2.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于7月17日前将《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发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件和pdf格式电子版)报送人事处团队科(致远楼410室)。 (二)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发放申请表》(附件3),连同近六年(含申报当年,即2015年1月1日以来)的科研业绩证明材料(纸质件和pdf格式电子版)于7月15日前提交所在二级单位。 2.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科研业绩材料进行核实,并于7月17日前将《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发放申请表》和业绩证明材料(纸质件和pdf格式电子版)报送人事处团队科(致远楼410室)。 三、职责和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 经过学校审定、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聘期4年。 发放激励性报酬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和激励性报酬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即在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再按《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30号)规定的相应标准和发放方式发放激励性报酬。 (二)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 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的具体额度及下达方式按照《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30号)执行。获得科研经费资助的高层次人才须继续与学校签订八年服务期协议并明确三年的研究任务,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八年的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条件中工作业绩的统计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二)《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30号)第三章第八条“已完成规定服务期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向学校申请再次资助科研经费”,其中规定服务期指的是博士服务期。 (三)市管干部符合申请条件,可申请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发放和服务期满科研经费资助。 (四)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认定遴选工作,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人事处团队科联系人:吴林蔓、曹长雷 联系电话:72791177、72792211 电子邮箱:szk72791177@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 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9〕30号) 2. 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发放申请表 3. 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再次资助科研经费发放申请表
人事处 2020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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